关于印发《濮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濮人社〔2016〕10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现将《濮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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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提高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鼓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

 

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濮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具体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代为征收。申报、缴费办法按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执行。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详细的参保人员信息。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欠费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新发生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缴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统一划转到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补充工伤保险业务专户。

 

第五条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在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享受如下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补充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7.5万元,四级6万元,五级4.5万元,六级3万元,七级2万元,八级1.5万元,九级1万元,十级0.5万元。

 

2.职工因工死亡,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0万元。发生工亡案件后,商业保险公司及时配合现场勘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工伤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人员;

 

2.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4.参保单位无欠费情况。

 

第七条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濮阳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补充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补充工伤保险费的盈亏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八条 保险人、投保人、工伤职工或受益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工伤保险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