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2016年)

吉人社办字〔2016〕63号


各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决定调整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等单位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7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76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3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1480元的,由支付渠道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54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20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2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3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四)历史遗留的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增加30元,五级、六级伤残每月增加20元,七级至十级伤残每月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6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