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 关于申报2016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的工作部署,根据黑人社《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市2016年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正式开始,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9月9日。
二、申报受理地点
市社保服务大厅二楼21号窗口(西一条路、平安街12号)。
三、申请所需具备的条件
1、停止工作连续医疗修养12个月以上仍然不能工作,并且经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有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2、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1)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
(2)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到申报地填写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3)用人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将申请人名单公示5日后申报)。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期免冠照1张。
(5)由市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收取
1、根据黑价联【2014】52号文件规定,省级鉴定每人次交劳鉴费300元。
2、申报合格人员需及时到劳动大楼705财务室(西一条路、平安街12号)交纳劳鉴费;
3、劳鉴费用一经交纳,不予退还。
六、其他事项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要求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执行,申请劳鉴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到上述两个标准,对照确认自己的病情或致残程度,然后再行申报。
2、申请劳鉴人员所提交的病历资料必须真实,一经核实发现虚假病历,将取消劳鉴资格。
3、根据劳社厅函[2007]238号文件要求,对于先天性疾病程度,不予进行鉴定。
来源: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