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9年度绍兴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明确,2018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2019年度绍兴市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99296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的,2019年月缴费基数按16608元确定;低于39859.2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月缴费基数按3322元确定。

 

(二)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分每人每月598元(60%档)、797元(80%档)、996元(100%档)、1993元(200%档)、2989元(300%档)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工伤保险

 

2019年度工伤缴费基数参照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具体浮动比例由各地根据往年执行情况和本地实际自行调整。全市统一标准待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减负政策到期后一并考虑。

 

三、其他

 

(一)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大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1日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