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调整泰州市2015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方案的批复

苏人社函2015〔290号〕


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2015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9.12%进行调整,其中: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7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你市其余地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5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40元、60元、80元。

 

调整方案从7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参照执行。

 

请你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及时发放。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8日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