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2015年)

豫人社〔2015〕5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确划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公司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准确划分各行业单位公司保险风险类别。

 

二、认真执行行业基准费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此次费率调整而确定的全国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即一类至八类分别执行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和1.9%。

 

三、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各级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存结规模和支付水平,以及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公司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通知》规定,研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

 

四、劳务派遣单位基准费率的确定

 

对于劳务派遣的企业,各级经办机构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并确定其应当执行的基准费率标准。如果劳动派遣企业同时派遣的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应分别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或者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率作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基准费率。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电话:0371-6969016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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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