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转移接续问题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4〕44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转移后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昌州人社报〔2014〕23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用人单位因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伤的认定和鉴定,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参保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工伤(亡)职工的一次性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由事故发生时所参保的统筹地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康复)工伤尚未结束,所在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变更前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原参保统筹地区结算报销,变更后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由新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接续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发生费用时参保的统筹地区给予支付。

 

三、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时,因用人单位原因,工伤保险在原参保的统筹地区已经注销,在新的统筹地区还未参保缴费,在此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原来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四、工伤(亡)职工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随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变更实行接续支付。因用人单位在自治区内参保的统筹地区发生变更时,工伤职工(含老工伤)的长期待遇由原统筹地区发放到单位截止参保缴费的当月,新参保的统筹地区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当月起,给予接续支付。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应严格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60号)的要求,向新参保的统筹地区提供《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工伤职工登记表》、《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伤残待遇核定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等相关资料,“老工伤”人员还需提供《“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审批表》。新参保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原参保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建立档案,做好待遇审核和接续支付工作。

 

五、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因工作调动参保统筹地区变更的,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支付参照本复函执行。

 

2014年8月29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