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2010年10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及费率浮动幅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费率浮动档次:
一类行业 1.0
二类行业 1.2 2.0 2.5 3.0 3.8
三类行业 2.0 3.2 4.0 4.8 6.0
(三)工伤保险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1.0%、二类行业2.5%、三类行业4.0%;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四)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在行业缴费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50%的、工伤发生率大于15%的可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费率。
二、费率浮动条件
(一)工伤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浮动。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发生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按下列条件确定:
1、在一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含150%),费率上浮第一档;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的(含200%),费率上浮第二档。
2、在一年内工伤发生率大于5%的,费率上浮第一档;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10%的,费率上浮第二档。
3、在一年内用人单位发生重伤(工伤伤残等级1-4级)2人以上的,费率上浮第一档;发生工亡事故的,费率上浮第二档。
4、用人单位在一个浮动周期内未发生工伤事故,并且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费率下浮第一档;费率下浮第一档后,在下一个浮动周期内仍未发生工伤事故,并且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费率下浮第二档。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
下浮:
1、 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2、 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3、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所发生的工伤及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内: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其他事项
(一)费率浮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个浮动周期核定一次,并在下一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二)费率浮动的基准利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办法所称浮动周期为两年,是指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