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5年)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4﹞41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50700

二级 44890

三级 39070

四级 30760

五级 23270

六级 19680

七级 14140

八级 9130

九级 6650

十级 498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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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