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07年)
苏劳社险〔2007〕2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退休(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人员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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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5000 /5000 /1500
无锡: 5000 /5000 /1500
徐州:4200 /4200 /1100
常州:5000 /5000 /1500
苏州:5000 /5000 /1500
南通:4200 /4200 /1300
连云港:3600 /3600 /1000
淮安:3600 /3600 /1000
盐城:3600 /3600 /1000
扬州:4200 /4200 /1300
镇江:4200 /4200 /1300
泰州:3600 /3600 /1000
宿迁:3200 /3200 /900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