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2012年)

辽市人社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人社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三项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及办法

 

1、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1330元/月,二级伤残1250元/月,三级伤残1180元/月,四级伤残1100元/月。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但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费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等级标准,护理费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5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最低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1050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880元/月,部分护理依赖73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5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530元/月。

 

三、支付渠道

 

调整增加的“三项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已经停保、断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 调整时间

 

此次待遇调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