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09年)

青人社厅发〔2009〕145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就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2元、120元和10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390元的,调整到390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各州(地、市)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标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将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手中。并将待遇调整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调整时间

 

待遇调整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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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