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包头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使广大参保居民的医保待遇得到保障,对包头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在校在园生、学龄前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仍然为200元;

 

(二)城乡居民个人(包括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缴费标准由340元调整为360元;

 

(三)非本市自治区内户籍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340元调整为360元。

 

二、市、区(旗、县)两级财政对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按照《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2016〕66号)文件要求,对于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即包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个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时,个人只需缴纳340元,其余20元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给予补贴。

 

三、特殊人群参保个人资助缴费

 

(一)全额资助对象:下列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医保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资助。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持有抚恤金和定量补助金领取证的在乡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

 

5.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建国前老党员;

 

6.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

 

7.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全额资助标准的对象。

 

(二)差额资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医保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2.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差额资助标准的对象。鼓励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提高资助参保水平,将城乡低保等差额资助对象纳入全额资助范围,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代缴,所需资金由市扶贫专项资金支付。2021年度缴费期结束后,按照市扶贫办提供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如有新识别的建档立卡人员未参加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在缴费期限之外,继续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待遇期限为参保缴费后次日至当年12月31日。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9日开始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9日


来源:包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