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医保购药上限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的通知》(黑医保办发【2020】7号)《七台河市医疗保障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0版)》《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0版)》规定,将取消医保购药上限,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协议中取消在职职工每次购药不超过150元;退休人员每次购药不超出500元的规定。

 

二、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须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规定开药。

 

三、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按《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要求执行。

 

四、请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特此通知

 

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0日


来源:七台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