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增补药品调出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暂保留增补药品消化调出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21年6月30日起,将297种暂保留增补药品,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中调出。

 

二、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连续性,对调出药品设置半年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按原政策规定报销。

 

三、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

 

四、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要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维护和对接工作。

 

五、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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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