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榕医保中心文〔2021〕31号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精神,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517元,结合我市征缴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一、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76元,最高不超过18379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76元,其中:

 

1、职工医疗保险费按10%的费率缴纳,月缴费金额为367.6元;

 

2、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比例缴纳,个人月缴费金额为4.6元(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医保基数为3676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67.6元。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核定缴费基数,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长期护理保险费。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6月7日


来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发布:202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