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1〕4号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40元,二级伤残405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3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