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菏泽市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

菏人社字〔2020〕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精神和市统计局2019年度发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9136元。菏泽市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490元。

 

按照省厅要求,个别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可继续按原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根据我市实际,报经省厅同意,经市人社局研究,我市2020年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全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联系单位:养老与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530-5190068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来源: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