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关于做好重复参保比对工作的公告


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83号)要求: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并及时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参保职工医保结束后并暂停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有效衔接。

 

近期,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重复参保名单,经过数据比对,有部分联系不到本人以及拒不配合的情况,因以上人员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贴,区医疗保障局现暂停联系不到本人、拒不配合以及未落实到位人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关系。参保人员对暂停有异议的,先联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异地医保并出示相关证明,再恢复本地居民医保关系。

 

特此公告。

 

鄂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7月6日


来源:鄂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