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4月起实施)

新政发〔202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调整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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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表1和附表2。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分四个档次,即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见附表1)。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9.0元、17.0元、16.2元、15.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见附表2)。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八、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城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自治区发布范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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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