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出台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畅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渠道,近日,省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是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


打破参保地域限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全面取消企业职工养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直接在省内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原经办机构留存。


三是简化退休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


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前,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同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全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妥善解决省内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省内各地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存在差异的实际,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职工在省内流动时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如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五是明确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处理。


对于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2010年1月1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日)前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之后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六是明确缓缴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处理办法。


明确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出地与缓缴地经办机构不一致的,由缓缴地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具体资料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七是明确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跨省转移处理。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八是历史遗留缴费信息处理。


由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九是优化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方式。


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链接:

河南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