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渝人社发〔2019〕39号


一、出台背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时,国家授权各省市对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进行规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原试点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9〕39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身份参加原试点的人员原试点缴费年限的处理办法

 

1.改革前已流动到市内企业的人员

 

一是,参保人员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身份参加原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原试点缴费年限已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已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经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申请,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待遇后,就高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补发待遇,过去待遇不予补发;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2.改革前已退休、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处理办法由各试点区县根据试点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原试点期间缴费基础维护办法和转移衔接后待遇调整办法

 

1.按照属地原则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在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按照渝人社发〔2013〕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实申报并补缴从参加原试点之月至转移当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试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改革前在原试点退休并在原试点基金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4年9月原试点基金支付的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按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在原试点退休并在原试点基金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养老金标准,从退休之月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并按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关于执行时间

 

《意见》中的相关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