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关于调整调离本市等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政策的通知(2018年)

自住金管委发〔2018〕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缴存职工调离本市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转移提取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职工调离本市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在调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由调入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本地新就业单位继续缴存的,应直接将职工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0 月 30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作出调整。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