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住金管委发〔2019〕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政策从2019年7月9日起执行。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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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职工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支持力度,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三年计划(2019年—2021年)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川建房发〔2015〕422号)、《关于印发<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住建发〔2019〕15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未冻结,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提取时限

 

职工应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且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增设电梯项目协议原件、实际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原件、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二)提取职工需持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自贡银行六家银行中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三)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由经办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经办人用表)》,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五、提取流程

 

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通过网厅或柜台将相关要件资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提取资金划转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813-8213538

 

市本级:0813-8218220

大安:0813-2202528

贡 井:0813-3300044

沿滩:0813-3801816

荣 县:0813-6210261

富顺:0813-7201492


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