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住金发〔2015〕26号


各区(县)管理部、各科(室):

 

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下称《通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对《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自住金发〔201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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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异地贷款对象

 

第一条 异地贷款对象是指: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差别化信贷政策

 

第三条 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及信贷政策。首套房是指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没有住房且个人征信报告中没有住房贷款余额。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利率执行。

 

第四条 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及信贷政策:

 

(一)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中有1套住房的,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二)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1笔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标准利率上浮10%执行。

 

第五条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及信贷政策。第三套房是指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单双缴存职工认定标准

 

第六条 单身或夫妻双方中只有一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按单方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按双方缴存职工审批贷款额度。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品种、额度、期限均参照我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材料

 

第九条 申请异地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证明格式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

 

(三)其他材料参照我市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提供。

 

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流程。

 

(一)缴存职工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向中心咨询(查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相关事宜。

 

(二)贷款职工在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

 

(三)贷款职工或委托人向中心递交异地贷款资料及其它贷款资料,中心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贷款情况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合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发放、贷后回收等业务。

 

(五)异地贷款职工还贷期间出现逾期的,中心在开展催收工作的同时,根据《通知》精神,应要求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做好催收工作,并按照贷款合同扣划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八章 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对象是指: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根据缴存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信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协助贷款职工拟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该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对中心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建立我市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的,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账户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第十五条 协助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催收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或改变贷款用途,一经发现,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