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


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海湖新区文教卫旅局,局属各单位,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临床诊疗服务和医疗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决定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付费的内容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诊疗路径和规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二、收费标准、执行范围和管理规定

 

本次统一收费标准的单病种共10个,具体病种名称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收费标准今后可根据临床诊疗技术发展、成本变化和支付发生后绩效评估情况等适时调整。

 

执行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本通知单病种收费标准时,与《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59号)中相一致的单病种,其收费标准按黔发改收费〔2018〕59号执行。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定额付费管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80%,一级医疗机构90%,定额范围内剩余费用由患者支付。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按定额标准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低于最高限价标准时,基金按定额标准按比例支付,患者仅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与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差额部分费用。医疗机构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等费用转为门诊收费。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不得推诿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不得随意减少应向患者提供的用药、检查、手术操作等诊疗服务。明确除外内容的,按《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按本通知标准收费的单病种,诊疗项目和使用药物不受医保目录支付类别限制,基金支付时不设起付线,患者自付部分费用不再享受大病医保和医疗救助。

 

三、进入和退出机制

 

接诊符合病种进入条件的住院患者执行按病种收费,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主麻醉、主操作等方式规避。凡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订病种收费协议书(附件2)。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确需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按医保政策规定实行按项目付费方式结算,医疗机构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退出手续(填写附件3)并告知患者。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政策合力,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支付方式改革后的考核、评估和结算等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本收费标准试运行期1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人员培训,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强化运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书面上报至市医保局,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DIP付费启动后,本通知各病种付费标准与DIP付费标准冲突的,以DIP付费标准为准。原各县(区)其他单病种政策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及收费标准

2.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收费协议书

3.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费用超支病例备案申请表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下载:

  1.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及收费标准.png
  2.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收费协议书.docx
  3.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费用超支病例备案申请表.docx

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