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2014年10月1日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根据调入后其本人所任职务(技术职称),结合其本人工作经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核定其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中人”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项相应时段养老保险关系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清退给个人,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符合规定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多重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职业年金转移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按规定记实职业年金账户后,方可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手续。记实职业年金账户由转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转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六、关于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问题

 

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实施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不再执行,已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应予以清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单位、转出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事项采取补差方式解决。

 

曾经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已按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后又回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退休时一次性补贴本金和利息应当清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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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