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暂行办法

北劳社通〔2004〕06号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73号)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第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第三条 费率确定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来确定。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我市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是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

 

第五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第六条 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一年浮动一次。

 

第七条 浮动标准、浮动费率。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或发生职业病的,从下一年起,其费率上浮第一档到其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已经上浮到第一档费率的用人单位符合本款规定,从下一年起,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当年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从下一年起,其费率直接上浮到第二档其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从下一年起,其费率下浮第一档到其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已经下浮到第一档费率的用人单位符合本款规定,从下一年起,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实行浮动费率、上浮或下浮最多不超过两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收支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