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印发《开展工伤康复关爱行动》的通知

劳社秘〔2008〕2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工伤康复关爱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上报工伤康复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认真筛选康复对象,报省厅工伤处,由省厅统一安排分配被康复人员及拟安排的康复医疗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各项任务。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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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关爱行动方案

 

按照省厅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拟于今年底至明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一次工伤康复关爱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的

 

为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重返社会、重返工作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二、工伤康复对象

 

暂定为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类别为颅脑外伤、脊髓损伤、严重烧伤和肢体残缺,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康复价值的人员。

 

三、工伤康复的组织和康复形式

 

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省厅工伤处、省医保中心和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的工伤康复行动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组。采取由各市推荐、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康复和工伤康复效果专家评定的方式进行。

 

四、实施步骤

 

(一)基本情况摸底和推荐

 

1、各市要对统筹管理中符合上述康复条件的人数、伤残程度、病种特点、康复价值以及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此项工作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

 

2、各市初步筛选5至10名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将其伤残情况及康复价值评定初步意见上报省厅。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10前完成。

 

(二)工伤康复安排和康复前评价

 

1、由工伤康复领导小组召开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会议,根据被康复人员的情况和各试点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专家技术优势,初步确定被康复人员安排建议,将被康复人员拟安排的康复医疗机构告知被康复人员,由被康复人员最终确定接受康复的医疗机构。被康复人员确定接受康复医疗机构后,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随即安排工伤人员康复。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

 

2、工伤康复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确定的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人员进行生存质量和康复前状况评价。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工伤康复协议签订和服务承诺

 

1、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此项工作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

 

2、各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在接收伤残职工后,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规定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并向被康复的工伤人员和经办机构作出服务承诺。

 

(四)工伤康复效果评价和关爱行动工作总结

 

1、在康复中期(视伤害部位和程度),由工伤康复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一次康复效果中期评估。此项工作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

 

2、在康复后期(3-6个月),由工伤康复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对于效果明显,并需要继续康复的,继续康复;对于没有继续康复价值的,终止康复;对于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而没有康复效果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作为评定该医疗机构能否作为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的依据之一。

 

3、在工伤康复关爱行动结束时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本次关爱行动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配套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据此向社会宣传工伤康复的意义,推动我省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五、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工伤康复的监督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工伤康复运行管理模式。

 

(二)在此次工伤康复关爱行动中,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