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关于建立工伤事故快报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的通知

东劳社办〔2006〕1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驻东营中央、省属各参保单位:

 

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施工伤事故快报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随时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伤亡职工姓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救治情况及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接报人应将以上情况认真记录,并签名,注明记录时间。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拟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种、受伤时间、事故地点、受伤部位等。用人单位要将《工伤认定公示表》张贴在显著位置,公示期满后,据实填写《公示情况反馈表》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三、快报电话:

 

东营市:8327529, 8381856,8381777(传真)

东营区:8222745

河口区:3659318-8026

垦利县:2581686

广饶县:6441664

利津县:5621826

 

附件:

1.工伤事故快报登记表

2.工伤认定公示表

3.公示情况反馈表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