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程序,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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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一、 工伤参保

 

(一) 参保登记

 

所有用人单位(系指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工伤保险时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要如实填写《济源市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济源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并携带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 费用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每月工伤保险费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单位逐月缴纳;每月工伤保险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次;每月工伤保险费在1000元以下的单位每半年缴纳一次。缴费日期分别为当月10日前、当季度或半年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过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视为欠费;过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要从欠费之日起按规定一并补缴滞纳金。欠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需进行人员变更的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将变更信息综合汇总后,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位逾期不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按其上月人员信息征缴工伤保险费。

 

二、 工伤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工伤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要保护好现场及有关证据,并立即电话告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三日内将《工伤事故快报表》先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后再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上程序报送相关部门。

 

三、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登记、调查取证等认定前的准备工作,然后召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局领导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在认真分析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事故做出是否工伤的认定。

 

对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做出的工伤认定结果,须经工伤保险行政科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存档备案,然后将认定结果在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河南省工伤认定书》,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

 

四、 工伤医疗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制度。职工发生工伤,原则上应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危急伤员按就近、就急的原则送附近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协议医院治疗,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必须严格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实施(未明确规定之处参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需特殊检查和治疗,由用人单位持协议医院填写的申请单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擅自进行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属于医疗保险范畴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门诊。工伤职工所受的事故伤害较轻,或受伤后首次治疗结束,需在门诊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持协议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给门诊治疗病历本,可在门诊治疗,并选择一家协议医院,使用与工伤伤害有关的药物。门诊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每季度持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合理费用报销。

 

(二)住院。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的入院证、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住院介绍信后,交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统一进行管理。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必须在院治疗,如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则视为不需住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住院资格,不予支付挂床期间的费用,并按规定对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职工进行处罚。

 

工伤职工需二次住院时,由用人单位持协议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到协议医院住院治疗。

 

(三)转院。工伤职工转诊转院须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诊转院(因条件所限需到本市其他协议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由转诊前协议医院所在科室主治医师写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保科批准,报经办机构备案后办理。

 

因本市条件所限需转往上级医院就医的,由所住协议医院科室主治医师写出申请、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科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后,填写《济源市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及《会诊单》,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盖章登记,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市内转院不得转往非协议医院,市外转院不得转往低于本市二级标准医院和各类社会办的专家门诊、专科医院及诊所。

 

(四)医疗期。工伤职工医疗期满,需继续治疗的,由其治疗科室的主治医师写出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同意、医保科审核盖章,由用人单位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办机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专家组会诊,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负担有关费用。

 

(五)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批准后方可准予治疗,否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有关费用。

 

(六)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果,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填报《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2号)的规定执行,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安装。

 

五、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出院证明等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整理后交工伤保险行政科室,统一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三个月内必须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拒不参加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交经办机构存档,此后不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 工伤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人员出院后,记帐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院凭《工伤保险记帐单》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待工伤职工医疗期满,由用人单位持职工所住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一日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及其它所需材料,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支付。

 

(二)伤残及工亡待遇。用人单位持《工伤事故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死亡诊断证明、火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计算待遇。

 

职工失踪的,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书、人民法院失踪职工死亡宣告书以及其它有效单据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工亡后,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对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进行申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从职工工亡的次月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日、十二月一日至十日,由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持供养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学校、办事处、乡村)证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供养条件的审核,逾期未审的,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民事赔偿。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或相关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交警部门调解处理意见书、民事赔偿证明等,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其差额部分。


来源: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