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1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政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1、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伤职工。

 

2、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3、《条例》实施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伤职工待遇挂靠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

 

二、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 “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三项工伤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是否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待遇水平

 

本通知下发后,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计发伤残津贴时,对低于统筹地区同类工伤职工(相同伤残等级)待遇标准的,按照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给。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后的次年开始,其三项长期待遇的调整机制与所在统筹地区新工伤人员同等条件享受。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