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省本级经办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9〕133号


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各在闽中央企业主管单位:

 

为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在闽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确保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生育保险扩面任务的完成和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目标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在闽中央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权益,现就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经办在闽中央企业(含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省本级管理的其他企业,不含驻厦门的中央企业,下同)工伤、生育保险业务。

 

二、在闽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负责直接经办管理并实行“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统筹管理体制。

 

三、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险种单独建账,分账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四、为确保省本级经办在闽中央企业工伤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同意省社保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