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 关于博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规定,并结合博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余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州《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办法》和《意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确定我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以后将随着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之积。

 

对无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从预算内资金列支;对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其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列支;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单位从收入资金中列支。

 

五、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阿拉山口口岸委党政办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的前期调查、取证等基础性工作,并由其提出是否认定的建议,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州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管理等有关事宜按《条例》、《办法》和《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及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七、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各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州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平稳启动和全面推进。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博尔塔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