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7〕278号


区社保局、各中央驻藏企业、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切实做好中央驻藏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西藏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区社保局、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为中央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认真审核参保人数,为中央企业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上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必要时要为其开设专门的窗口。

 

(二)各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的分支机构尽快按要求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将此项工作完成的情况作为刚性的量化指标,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资委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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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精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要采用有效办法保障其参加工伤保险权益。对于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实现施工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央企业已确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应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中央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

 

五、各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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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