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 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21年7月起150元)

烟人社发〔202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 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各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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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