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界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7〕157号


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关问题的请示》(劳社秘〔2007〕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理解为有岗位职责并明确具体行为规定,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权力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