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背景

 

为建立工伤伤残职工长期待遇调整的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各地有关待遇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2017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58号文,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确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的调整确定了具体计算公式或明确要求,要求各地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确定机制。

 

二、待遇调整办法

 

(一)影响因素确定。根据58号文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基础上,综合上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综合调节系数3个因素确定调整额。

 

(二)权重系数设定。根据58号文规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权重系数由各省确定。经参考外省做法并测算,我们选取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比例高的系数,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三)综合调节系数确定。保障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增长比例不低于基本养老金增长水平。

 

(四)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按照2018年海南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计算,伙食补助费约为25元/天/人。为进一步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将停工留薪期内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50元,停工留薪期外的每人每天25元。

 

(六)实现待遇稳步增长。按58号文执行,与我省现行政策的调整水平相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伙食补助费的调整和确定机制更加科学,确保待遇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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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