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

川劳社办〔2006〕72号


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精神,现将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事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按照单位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在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在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关系未在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省级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按0.3%执行,体育行业等单位按0.6%的缴费费率执行。费率浮动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省财政拨款(补助)的省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列入各单位部门综合预算项目,从部门综合预算项目中统筹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三、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四、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执行,费用标准参照成都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省级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均按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省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职工工伤,纳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具体经办省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参保单位应从2006年12月1日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工作;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核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