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中心文〔2021〕5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及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平潭医保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属地协议管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加快推进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联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异地联网属地协议管理

 

为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我省医保异地联网定点工作不再集中开展,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区按规定纳入异地联网范围,并将异地联网定点服务纳入属地协议管理。各统筹区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管理有序的原则,对异地就医需求量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加大异地联网定点工作力度。

 

二、做好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扩面工作

 

巩固跨省住院定点扩面成果,继续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所有定点医院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系统;加快推进跨省门诊直接结算定点工作,2021年9月底前,每个县至少要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实现普通门诊费用和高血压等5个门诊特殊病种的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强化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三、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

 

各统筹区应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异地联网定点服务应统一纳入统筹区协议管理范围。统筹区医保部门应加强定点医疗服务监管,落实就医地管理责任,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纳入异地联网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实现日常监管全覆盖;加强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的协作,严厉打击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中发生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于纳入联网结算管理后涉及异地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本统筹区是否涉及医保基金支出,医保经办机构均应按标准实施监管。各统筹区应进一步完善与异地就医费用管理相适应的支付方式,并完善考核机制,规范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异地联网定点工作。各统筹区应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增、变更、暂停服务等信息维护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开通跨省直接结算功能前,应认真开展业务实测,确保医保异地联网结算准确无误。已经正式开通跨省门诊结算功能的地区,应主动联系省外城市开展真实环境业务实测,提高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国家医保局将适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跨省联网结算情况开展调研督导,我中心也将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度,督促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7月7日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