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海南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了


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调整和确定机制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3 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 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关数据的函》(琼人社函〔2021〕120 号),现对2021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标准

 

一、1-6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二、月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等级,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3735.08 元、2988.07 元、2241.05元。

 

注意:通知下发前职工生活护理费月标准高于调整后相应级别生活护理费月标准的,此次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月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月抚恤金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调整增加86.05 元。

 

调整部门及职能

 

●1.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2021年1至4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各参保单位:对2021年5至6级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起止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