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桂政发〔20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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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西自治区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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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