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粤府函〔2010〕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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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