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

渝规审发〔2006〕19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十项“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我委对历年来出现的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新组成家庭中只抚养的一个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三、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健康女孩的;

 

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岁前死亡的可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


发布: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