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县(市镇)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经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二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三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塔城地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塔城地区2020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据此,2021年度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40元,月缴存额最低下限为77元(1540*5%=77),即个人77元,单位77元。

 

二、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地区所有缴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缴存限额标准,任何单位缴存职工年度月平均缴存额不得突破此限额,缴存、单位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三)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接受职工监督。

 

(四)已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单位应在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当月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不能再为其继续缴存。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6日


发布: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