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市政办发〔2021〕20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确保两项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5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将晋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元提高到100元,增加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80元,增加部分按原渠道解决,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工作,提升医保基金运行管理质效,确保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来源:晋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