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在全区城镇企业开展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劳社险字〔2001〕72号


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区仅有少数几个地区和县、市开展了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而多数地方还没有开展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和生育待遇的全面落实。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1]17号文件关于"今年要充分利用自治区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有利时机,建立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区城镇企业全面开展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实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重大意义,让企业和职工了解相关的政策和参保办法。在此基础上,借今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的有利时机,在今年6月底前把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制度建立起来。

 

二、各地在开展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时,并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要求,确定各行业或企业缴费费率,并体现"基本保险和广泛覆盖"的原则。企业平均费率,一般应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左右。工伤保险费用的筹集实行地级统筹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工伤鉴定工作仍按新政办[199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新劳字[1999]17号、新劳险字[2000]34号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三、各地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含1%)以内。生育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在自治区新的规定未出台前,各地仍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险字[1995]120号)规定执行。已经开展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要在规范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职工参保率和基金收缴率。

 

四、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参保单位缴费,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筹集可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一次征缴的办法。对征收的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分帐,按险种进行管理。

 

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务必抓紧这项工作的实施。对工作进展情况或遇有什么问题,属工伤保险的,请与我厅社保处联系;属生育保险的,与我厅医改办联系。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