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通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吉林市参保单位、失业人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按照《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要求,现就落实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资格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且参保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

 

2.截至上年末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出现净减员(忽略死亡、退休)或净减员率(忽略死亡、退休)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上年初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净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责任主体。

 

(二)返还方式

 

本年度稳岗返还首先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即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经办系统确认返还账户信息后,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不进行账户确认的、单位账户信息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转为申请模式,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三)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大型单位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类型已划为大型企业的,按照大型企业执行)等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02、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至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

 

03、失业补助金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含2020年度符合领取事业补助金条件未申领、或已申领但累计享受未满6个月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包括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实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自申请当月计发,按月发放,与2020年度扩围政策享待时间累计计算,最长可享受6个月,即此前已享受6个月失业补助金的,不得再次享受。

 

待遇标准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执行。

 

04、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含2020年度符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条件未申领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已申领但累计享受未满3个月的参保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自申请当月计发,按月发放,与2020年度扩围政策享待时间累计计算,最长可享受 3个月,即此前已享受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的,不得再次享受。

 

待遇标准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执行。

 

注意事项

 

以上政策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