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关于启动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

张劳社发〔2004〕3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报经是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市城镇职工保险从2004年7月1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保持一致,所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二、全市从2004年7月1月起开始征缴生育保险基金2004年8月1日启动生育保险待遇支付。2004年7月31日之前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按原规定执行。已启动生育保险的区、县按相应启动时间执行。

 

三、根据省政府179号令规定,生育保险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乘以0.7%,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分别建账。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其生育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起停止支付。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