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参保单位:

 

我市自2007年6月实施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以来,切实保障了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规范业务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用人单位以当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一年眉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一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缴费基数。除工伤保险的特殊规定外,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须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一致。2008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350元(2007年眉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后每年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前,以上一年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以后,缴费基数从公布之月起作相应调整。

 

二、 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充规定

 

1、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在2007年6月起实施时曾规定,单位和职工在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有些用人单位为套取生育保险待遇,在女职工临近生育前才参加生育保险,待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后又立即停保,不利于生育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政策的严肃性, 2008年6月1日前,原已参保并连续足额缴费在12个月以上的(含视作缴费年限),参保职工继续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自2008年6月1日起,对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再视作缴费年限,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其相关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的,2个月以内可以进行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超过2个月的,视为断保,不能补缴;重新参保时,视为初次参保。

 

为了做好过渡期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衔接,对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初次参保的单位,允许往前补缴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自缴费次日起,所在单位发生的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即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从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初次参保单位不再实行往前补缴的办法。

 

2、根据川劳社发[2007]3号和眉劳社办[2007]113号之规定,属于生育保险应参保范围的单位,其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2008年6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的补充规定

 

对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眉社险[2007]30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参保职工未婚生育的,不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关于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有关补充规定

 

(一)生育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

 

1、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2、每年一月上旬申报当期所有参保职工花名册(附电子文档),以后月份应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计算参保职工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时间为准);参保申报和增减变更职工花名册上报一式两份,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单位一份存档;

 

3、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原则上在当月15日前划入社保基金专户。因各种原因确需缓缴的,必须在当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中断参保,以后重新参保时视为初次参保。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管理

 

1、参保职工或其配偶在怀孕2个月内,需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备案,并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期检查和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医院。

 

参保职工住院后,参保单位必须在3日内电话或书面上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报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前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五、关于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补贴的补充规定

 

根据2007年度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补贴支付情况和眉山实际,2008年度起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补贴的标准分别调整(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再适时调整)为:

 

1、 生育医疗费

 

①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为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②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为3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特征施行剖宫产的,须提供由医院盖章确认的病程记录复印件。

 

③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500元;

 

④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流产的,生育医疗费支付2000元。

 

⑤宫外孕手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 计划生育补贴

 

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贴标准为200元;

 

②皮下埋植术的,补贴标准为300元;

 

③采取了节育措施而意外受孕的。流产术、引产术,药物流产术补贴标准为200元(药流不全施行清宫的,增加100元);宫外孕手术比照前款执行;

 

④绝育手术,补贴标准为:女800元,男500元;

 

⑤复通手术(必须是实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因特殊原因需手术的),输精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2000元;输卵管吻合术补贴标准为2500元。

 

六、关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签订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已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签订的协议实行管理,不再另签服务协议;而专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参保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原生育保险办法中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01